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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污染物排放標準》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15-05-26

 本標準制定的必要性

1.1 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迅速發展的需要

  為控制水環境污染和實現污水資源化,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據初步統計,到2000年底,我國已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427座,污水處理設計規模達到1475萬m3/d。目前在建的污水處理廠還有300余座。根據國務院2000年36號文,到2010年,所有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應不低于60%,預計未來五年內我國城市污水處理設計規模將超過5000萬m3/d。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大規模建設必然要求通過標準強化管理,以促進和規范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

1.2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不適應污水處理廠建設管理需求

  目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由于該標準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準。

1.3 新的環境標準體系要求

  污染物排放標準逐步由行業標準代替綜合標準,行業標準包括不同污染介質的排放。所以本標準包括污泥和廢氣污染物的排放。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每年產生干污泥約180萬t(相當于含水80%污泥900萬t),預計未來5年內,每年將產生污泥540萬t(相當于含水80%污泥2 700萬 t),隨著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的加快,污泥處置問題愈加突出。而我國現有污水處理設施中有污泥穩定處理設施的還不到1/4。我國現有的污泥消化池能夠正常運行的為數也不多,有些根本就沒有運行。有些地方的污泥沒有得到合理的處理和處置便直接排放,造成了二次污染。因此必須制定標準加強控制,實現污泥的穩定化、減量化、資源化。

  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臭氣的排放沒有得到控制,由于臭氣對周圍環境的影響而引發的訴訟時有發生,必須針對污水處理廠的特點選擇適當項目.

1.4 需要增加生物性污染等的控制指標

  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和出水中含有大量的糞大腸菌和致病菌,如高碑店污水處理廠進水和出水的糞大腸菌群數分別為240×106個/L和540×103個/L,方莊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糞大腸菌群數分別為240×1010個/L和240×106個/L。對地表水體的監測也表明,城區河道的糞大腸菌群數往往超過三類水體標準。糞大腸菌群數已成為我國地表水體超標的主要項目之一。為防止生物性污染和疾病的傳播,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必須進行消毒處理,即必須控制其生物性污染。

2 標準編制原則

  (1)以我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防治法》等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為依據,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相協調。

  (2)嚴格控制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工業廢水的重金屬及有毒有害物質。

  (3)標準的分級、控制項目選擇、排放標準值確定以城鎮污水處理廠所采用的經濟可行的處理技術為依托,保證標準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4)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物在不同介質間的轉移,同時對污水處理廠水、氣和污泥排放進行控制。

  (5)基本控制項目標準值的確定,是以我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技術現狀和國內外最新研究成果為依據,以保證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統一。選擇控制項目標準值的確定,是以保護人體健康和不破壞生態環境為原則,參照環境質量標準和生態基準加強控制。

3 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是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對城鎮居民小區、郊區村鎮、居民點、工業企業內的居住區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控制也按本標準執行。

4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要點

4.1 控制項目的選擇及分類

  城市污水包括居民生活污水、機關單位、學校、醫院及公共設施排水、商業排水和經過適當預處理達到排入公共下水道標準(三級標準)的工業排水和初級雨水等。

  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是有機污染物和生物性污染物,排入水體使受納水體水質惡化發臭,造成魚蝦和水生物死亡以及水傳播疾病流行。其主要污染物是 BOD、COD、SS、正己烷萃取物、LAS、氨氮、總磷、色度、pH、糞大腸菌群數等,通常稱為常規污染物。居民生活污水一般排水量 60~150 L/(人·d),COD發生量30 g/(人·d),COD濃度200~500 mg/L;城市綜合污水(包括工業廢水)排水量200~400 L/(人·d),COD發生量30~100 g/(人·d),COD濃度75~500 mg/L。根據近5 0個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資料統計,污水處理廠進水的COD、BOD分別為128~1313 mg/L和53 ~509 mg/L。這些污染物可以通過常規或強化的污水處理工藝去除。工業廢水則成分復雜,除了含有常規污染物以外,還含有重金屬和大量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和微量污染物,這些工業污染物在污水處理廠常規處理工藝中往往難于去除,必須在源頭控制,也就是在排入城市下水道之前,在工廠內進行預處理,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才允許排入城市污水處理廠,以保證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符合排放標準的要求。所以,本標準將城鎮污水污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基本控制項目,主要是對環境產生較短期影響的污染物,也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常規處理工藝能去除的主要污染物,包括:BOD、COD、SS、動植物油、石油類、LAS、總氮、氨氮、總磷、色度、pH和糞大腸菌群數共12項,一類重金屬汞、烷基汞、鎘、鉻、六價鉻、砷、鉛等7項。

  第二類為選擇控制項目,主要是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污染物,或是影響生物處理、在城市污水處理廠又不易去除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和微量有機污染物如酚、氰、硫化物、甲醛、苯胺類、硝基苯類、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43項。

4.2 標準分級

  本標準制定的技術依據主要是處理工藝和排放去向,根據不同工藝對污水處理程度和受納水體功能,對常規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三級: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一級標準是為了實現城鎮污水資源化利用和重點保護飲用水源的目的,適用于補充河湖景觀用水和再生利用,應采用深度處理或二級強化處理工藝。二級標準主要是以常規或改進的二級處理為主的處理工藝為基礎制定的。三級標準是為了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特定地區,根據當地的水環境功能要求和技術經濟條件,可先進行一級半處理,適當放寬的過渡性標準。一類重金屬污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本標準的分級和處理工藝與受納水體功能的對應關系見表1。

表1 標準的分級和處理工藝與受納水體功能的對應關系 項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標準 B標準 
處理工藝 深度處理 二級強化處理 常規二級處理 一級強化處理 
受納水
體功能 資源化利用
基本要求、
景觀用水  地表水Ⅲ類、
海水Ⅱ類、
湖、庫等  地面水Ⅳ、
Ⅴ類、海水Ⅲ、
Ⅳ類水域  非重點流域、
非水源保護區
建制鎮水體


4.2.1 一級標準的A標準

  一級標準的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或無稀釋能力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 A標準。

  我國大多數城鎮淡水資源不足,為缺水或嚴重缺水城市,特別是北方地區,受納水體稀釋水量有限,多為季節性河流,城鎮附近河流更是由于受到城鎮污水排放造成較嚴重的污染,失去自凈能力,影響環境和人體健康。城鎮集中污水處理廠建設無疑對改善這些水體的水質提供了條件。利用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補充河道,恢復水體的景觀利用功能是污水資源化的重要途徑。因此,在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流或季節性河流,主要以處理后的城市污水作為補充水源或綠化等用途時,污水應進行深度處理,使出水水質達到或接近景觀、游覽用水、生態用水等用水水質要求。

  深度處理技術主要有化學混凝法、過濾吸附法、膜法、氧化和消毒技術等。通過深度處理可進一步去除水中的懸浮物、溶解性有機物、微污染有機物和糞大腸菌群等。

4.2.2 一級標準的B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Ⅱ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二級強化處理的主要目的是除磷脫氮,同時也進一步去除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氮磷被認為是引起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元素,因此當污水排入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應控制氮磷的排放。氮磷在自然環境和水環境中的遷移轉化是一個復雜的循環過程,當湖泊、水庫、河口、海灣等緩流水體中的氮和磷達到一定的濃度時,就會引起藻類及其他浮游生物的過度繁殖,發生水華和赤潮,造成水質惡化。一般認為,水體中的氮超過0.2 mg/L,磷超過0.01 mg/L即可發生富營養化。在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的諸多元素中,氮、碳和微量元素很多是來自于自然界的生物化學過程,而且可以通過自然過程得以調節。而磷主要來自人類活動,普遍認為磷是大多數淡水水體富營養化的長期作用的關鍵限制因素。水體中的氮由于受自然過程的影響不易受到控制,而磷卻可以通過控制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減少其排放量。城鎮污水的排放是水環境中氮磷的主要來源之一,因此減少和控制氮磷,尤其是磷的排放量,是防止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了氨氮和總磷的排放標準,但是氨氮的標準比較寬,也沒有脫氮的要求??偭椎臉藴时容^嚴,為0.5~1 mg/L。本標準根據二級強化處理的技術水平,增加對總氮控制,并將一級標準的總磷近期定為1.5 mg/L,第二時間段定為1 mg/L。

4.2.3 二級標準

  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 Ⅲ、Ⅳ類功能海域時,執行二級標準。二級標準的技術依據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常規二級處理,包括常規活性污泥法、酸化水解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及氧化溝等。在進行二級處理工藝設計時,應留有二級強化處理、深度處理或污水回用的余地。二級標準是控制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的主導標準,大部分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的排放應達到二級標準的要求。常規二級處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的含碳有機物,COD的去除率為80%~85%,BOD的去除率可達90%~95%。對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動植物油、色度、石油類和糞大腸菌群數等也有一定的去除作用,同時可去除部分氨氮和磷。

4.2.4 三級標準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處理規模一般在1萬m3/d以下。

  一級強化處理主要是采用物理化學方法或生物處理方法強化預處理和一級處理的效果,使污水達到一定的處理標準,同時節省投資和運行費用。物化法可采用混凝沉淀、過濾技術;生物法可采用不完全生物處理,如高負荷活性污泥法、水解酸化法等。試驗表明,通過一級強化處理,COD的去除率可達70%,BOD去除率可達60%。

  在建設一級處理廠時應留有二級處理的余地,以便分期建設二級污水處理廠。一級處理和一級強化處理也可以作為污水排海、土地處理或氧化塘處理的預處理。

4.3 其他要點說明

  (1)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治理;危害飲用水水源的排污口,應當搬遷。所以,本標準規定:地表水Ⅰ 、 Ⅱ類水域、海水Ⅰ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也不得建設新的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因本標準對向這一類水體排放污水沒有規定標準值,由地方環保部門根據當地的環境質量要求制定地方排放標準,或達到污染物零排放要求。

  (2)選擇項目不分級,由源頭控制,執行統一標準。選擇項目是指那些主要來自工業污染源和特種行業的污染物,在城鎮污水處理廠常規處理工藝難于去除的或在污泥中聚集影響污水處理工藝正常運行和污泥的進一步利用的污染物,這些污染物應在源頭控制,即在工廠或源頭進行必要的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三級標準方可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以保證這類污染物經過污水處理廠后其出水達到本標準要求。

  (3)選擇項目因為主要是在源頭控制,因此必須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控制,在源頭做好對有毒有害物質的預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或地方規定的排入下水道的水質標準方可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選擇控制項目中選擇哪些控制項目進行考核監測,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環境質量水質確定。

5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設施在污水污泥處理過程中會產生臭氣和其他有害氣體,如不處理會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處理廠的臭氣主要來源于格柵間、污泥處理、厭氧處理和曝氣池等,除了臭氣物質以外,還有甲烷、揮發性有機物等。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對污水處理廠的臭氣都有控制標準,我國已制定惡臭控制標準。為了適合污水處理廠的排放控制,本標準制訂了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有關我國污水處理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測調查資料較少,其主要依據是我國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惡臭控制標準和國外有關標準,選擇臭氣濃度、氨、硫化氫、甲烷等4項指標加以控制。臭氣處理主要方法有吸附法、化學氧化法和生物凈化法等。通過有組織地收集廢氣,將廢氣通過凈化處理裝置,去除臭味和有害成分。對一些中小型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利用生物除臭的方法,既可以除臭又可以起到污泥消化作用。

  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根據其所在地區對環境質量的要求和所應配套的處理技術設施分為三級。

  位于GB3095一類區的所有現有和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除應對格柵間、污泥間臭氣進行處理外,還應對沉砂池、初沉池等臭氣進行處理,不得影響周圍的環境,執行一級標準。

  位于GB3095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對現有和2002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達標期限放寬至2006年1月1日。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的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并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6 污泥控制標準

  城市污水處理過程產生的污泥有柵渣、沉砂池排渣和一沉池、二沉池排泥等。一沉池排出的污泥為生污泥,二沉池排出的為活性污泥。污泥處理的目的主要是減容和穩定化。減容處理主要是通過濃縮、脫水處理,濃縮是采用不同形式的濃縮池降低污泥的含水率,脫水主要是利用帶式脫水機、臥式螺旋脫水機等將污泥進一步脫水。

  未經穩定的污泥,因有機物含量高,極易腐敗發臭,尤其是初沉池的污泥,含有大量的病菌、病毒、寄生蟲卵,易造成生物性污染和疾病傳播。污泥穩定一般采用厭氧、好氧穩定和堆肥處理,穩定化處理可進一步降解去除污泥中的有機污染物,對蠕蟲卵和致病菌有一定的殺滅作用。污泥消化過程中產生大量沼氣,可以回收利用。

  經濃縮、脫水或干燥處理的污泥,其穩定性提高,體積減少,其最終處置的出路有:大部分用于農肥,不能農業利用的污泥可進行衛生填埋、焚燒、海洋處置和綜合利用等。歐盟、美國和日本近年及預測的污泥主要處置方法見表2。

表2 歐盟、美國和日本近年及預測的污泥主要處置方法 國別 污泥量104tDS 農用% 填埋%  焚燒% 其他% 
歐盟國家(1992年)  650 39 40 11 10 
歐盟國家(預計2005年) 1010 45 17 38   
美國(1992年)   49 35 15 1 
日本(1995年)  171 33 15 49 3 
  

  視污泥的成分和最終處置方法的不同,國內外也制定了相應的標準。如:歐共體、德國、英國、法國、瑞士等規定了農用污泥中的重金屬Pb,Cd,Cr,Cu,Hg,Ni,Zn等的限值。德國還在新的污泥農用條件中規定了PCB,PCDD/PCDF,AOX的限值?! —?/span>

  我國污水處理廠污泥的最終處置主要是農用、填埋和綜合利用,其處理要求主要有農用污泥標準、污泥穩定性和污泥含水率等技術要求指標。污泥含有較高的N,P,K和有機物,是很好的有機肥,作農肥主要是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屬含量和蠕蟲卵等,通過加強對工業污染源的控制,城市污水中重金屬含量有所下降,污水處理廠出水中Hg,Cd,Pb的含量一般可以符合農用標準。

  本標準要求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經穩定化處理后的污泥應達到污泥穩定化控制標準。

  關于污泥穩定化的指標很多,通常是以污泥的無機化程度來表示,當污泥中揮發性固體含量達到40%時認為比較穩定,但根據征求意見情況,我國的污泥有機物降解率一般可達到40%,所以本標準規定:經穩定化處理的污泥揮發性有機物的降解率為大于40%。

  污泥穩定的方法有厭氧穩定、好氧穩定和堆肥處理。厭氧穩定是對一沉和二沉污泥進行厭氧消化,通過微生物作用進行水解、產乙酸、產甲烷等過程達到穩定。好氧穩定的原理與活性污泥法類似,水力停留時間10~12天,污泥的有機物含量可降至40%。堆肥也是污泥處理處置的重要手段,所以本標準規定了污泥經過堆肥處理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利用堆肥過程中溫度、pH的變化可以殺滅蠕蟲卵和致病菌。

  標準還規定污泥應進行脫水處理。污泥脫水方法有自然重力脫水法、機械脫水法等,脫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可達到80%以下。

  污泥如果進行填埋處置,應符合衛生填埋的有關標準規定,對污泥應進行穩定和脫水處理達到衛生填埋的相關要求。一般要求其含水率應小于30%,無機成分應大于60%。

  我國大部分污泥為農業利用,所以根據農用污泥控制標準對重金屬的要求,作為本標準的控制標準。另外根據德國國家標準對污泥農用時關于PCDD/PCDF,AOX,PCB的規定,制定了該項標準,以加強對污泥中微污染物的監測和控制。

7 取樣與監測

  污水處理廠出水的取樣與監測應按國家有關污水取樣與監測規定執行。

  標準強調在污水處理廠總排放口應設置污水流量計和污水比例采樣器,大型污水處理廠應設置在線監測裝置,對主要指標進行在線監測,以提高我國污水處理廠的監測水平。標準規定了相應的大氣采樣監測和污泥采樣監測方法及監測頻率。

  水質監測方法已有國家標準分析方法的按國家標準分析方法執行,尚無國家標準的按指定的方法監測,待國家標準方法發布后即按國家標準方法執行。

8 本標準與現行標準值的比較

  本標準水污染物控制指標與現行標準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增加控制項目2項:總氮和糞大腸菌群數;

  (2)標準分級: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標準,并增加了三級標準;

  (3)標準值:有57項標準值加嚴了,其中包括基

  表3 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標準 B標準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8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0.5~1/0.5 1~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表4 一類重金屬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標準值 
總汞(mg/L)  0.001/0.05 
烷基汞(mg/L)  不得檢出 
總鎘(mg/L)  0.01/0.1 
總鉻(mg/L)  0.1/1.5 
六價鉻(mg/L)  0.05/0.5 
總砷(mg/L)  0.1/0.5 
總鉛(mg/L)  0.1/1.0 
 注:/前后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本控制項目標準值18項,選擇控制項目標準值39項。有3項指標適當放寬,即COD一級標準60 mg/L調整為:A標準50 mg/L,B標準80 mg/L;總磷一級標準:0.5 mg/L;調整為:A標準0.5~1 mg/L,B標準1~1.5 mg/L;總磷二級標準1 mg/L調整為3 mg/L。

  各標準值的變化對比情況見表3和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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