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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更新時間:2015-06-27
◆中國環境報記者 周雁凌 季英德
山東省環保廳日前下發了《關于印發〈山東省縣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開展縣級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要求每縣(市)至少選擇兩個監測點位開展空氣質量自動監測。
其中,設置開發區的縣(市)在中心城區至少選擇1個監測點位,并在開發區至少選擇1個監測點位;未設置開發區的縣(市)在中心城區至少選擇兩個監測點位。
記者了解到,山東省縣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項目分兩期建設,第一期建設范圍為13個縣級國家環保模范城市,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期建設范圍為剩余的78個縣(市),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縣級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項目有哪些?
山東省縣級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建設目標是以建立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為宗旨,實現市、縣兩級空氣質量監測,并按照環境保護部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實施要求,建成一個布局合理、覆蓋全面、功能齊全、指標完整、運行高效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為環境管理、綜合決策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持,為公眾提供優質的環境信息服務。
山東省要求,縣級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監測PM10、PM2.5、SO2、NO2、CO、O3等6項指標,其他縣(市)監測PM10、SO2、NO2等3項指標,視情況適時開展PM2.5、CO、O3監測。
每站必須配置觀測污染現象條件必要的氣象儀,配置必要的采樣系統、數據采集器、標準物質、監測站房以及必要的質量擴展設備動態校準儀、流量校準儀等配套設備。每縣(市)應配置備用機1套,包括主要分析儀和相應的配套設備。
縣級國家環保模范城市還應配置與國家平臺聯網所需的數據傳輸與網絡化質控平臺軟硬件,包括工控機、數據庫、服務器等,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共同組建空氣數據傳輸與網絡化質控監控平臺,其中軟件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供,各縣負責硬件配置,并布設光纖傳輸通道。
縣級自動監測站站房建設有何要求?
針對城市空氣監測自動站的站房建設,山東省專門印發了《縣級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站房建設要求》,指出城市空氣監測自動站新建站房的建設和內部設計應滿足相關要求,原有站房的改造視條件參照新建站房的要求執行。
站房建設要求提出,“十二五”期間,城市監測站配置的儀器設備包括4種反應性氣體(SO2、NO2、O3、CO)監測儀、氣體質控設備、兩種顆粒物(PM10、PM2.5)監測儀、能見度監測儀(可選)、環境攝影儀(可選)、數據采集儀、中控電腦、配套采樣系統、穩壓電源。同時考慮到自動監測室、緩沖間、空調、消防、通訊設施以及人員操作等空間需求,站房面積應在15平方米以上為宜。
站房需設置為平頂結構,以保障房頂采樣流場的暢通。新建站房需考慮在門與儀器房之間設置緩沖間。站房需有防水、防潮措施,一般站房地層應離地面(或樓頂)有25厘米的距離。新建站房的房頂需預先設置采樣進氣的預留口,參考孔徑為75毫米~140毫米。采樣裝置的抽氣風機排氣口和監測儀器的排氣口位置,應設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墻壁上,排氣口離站房內地面的距離應保持在20厘米以上。
縣級自動監測站點怎樣運行?
山東省要求,按照環境質量監測管理“上收一級”的思路,縣級站點建設完成后由設區的市環保局負責監督管理,可委托第三方公司承擔具體運行工作。
各縣(市)環保局自行籌措建設資金,有條件的設區市環保局可視情況予以補助。各設區的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縣級城市空氣質量監測實施工作,包括其儀器招標、采購、安裝、調試和信息發布等。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負責制定相應技術要求,并進行技術指導。
對于已自行開展空氣質量監測的縣(市)環保局,由各設區的市環保局組織對有關監測設備摸底調查并進行性能測試,滿足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可繼續使用,測試不合格的必須更新。縣級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已納入環境保護部空氣質量新標準第二階段監測實施范圍,需建立本地區空氣質量實時信息發布平臺,并向社會發布空氣質量實時監測結果。
山東省環保廳強調,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是環保部門的重點工作,是監測系統必須完成的硬任務,各設區的市環保局、各縣(市)環保局要高度重視。已通過國家復核驗收、技術評估和正在申請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的縣級市,要發揮好帶頭作用,全面承擔起新標準監測第二階段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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